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2 页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104 条 ( 34.12.26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1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应发还当事人具领之刑事案件缴纳之保证金,及民事缴案各款项,经传案及限期通告迄无人具领者,不能作为司法收入缴解国库,仍应由法院保管设法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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