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7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9 页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14 条 ( 32.01.0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医业为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所称之业务,公务员虽在公馀时间亦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