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代电所举各县参议员所受县政府委任各职,如依其组织法规确系本县区域内之公务员,自不得兼任县参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