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259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司法院院解字第325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5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代电所举各县参议员所受县政府委任各职,如依其组织法规确系本县区域内之公务员,自不得兼任县参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