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2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代電所舉各縣參議員所受縣政府委任各職,如依其組織法規確係本縣區域內之公務員,自不得兼任縣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