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9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9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5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01、3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单纯伪造变造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纸币事,在准许兑换法币以前不成立犯罪,但已达于行使之程度,则应依诈欺罪论科,倘在准许兑换法币期内伪造变造此项纸币时,应依伪造有价证券论罪。

  (二)美钞现时在国内交易上既有流通效力,自属有价证券之一种,如有伪造变造者,应依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