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9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9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9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9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5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95、3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单纯伪造伪北海票,不能成立刑法上伪造货币罪,惟伪造后如已达于行使之程度,则应依刑法上诈欺罪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