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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9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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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29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96号解释》
院解字第3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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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5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虽被某部队强拉入伍,如已取得军籍,仍应认为原属军人,嗣复随同所隶长官投充伪军到处焚劫,依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应受军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