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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9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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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295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96號解釋》
院解字第3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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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5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雖被某部隊強拉入伍,如已取得軍籍,仍應認為原屬軍人,嗣復隨同所隸長官投充偽軍到處焚劫,依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應受軍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