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20日 |
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第一条所称:公务员惩戒处分自公文到达之翌日执行,系指惩戒处分之执行力应自公文到达之翌日发生,并非公文到达之翌日起惩处分即视为业已执行,故受免职并停止任用处分者,于公文到达后未经执行停止任用时,其期间仍应自执行处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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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20日 |
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第一条所称:公务员惩戒处分自公文到达之翌日执行,系指惩戒处分之执行力应自公文到达之翌日发生,并非公文到达之翌日起惩处分即视为业已执行,故受免职并停止任用处分者,于公文到达后未经执行停止任用时,其期间仍应自执行处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