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0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0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62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4 條 ( 22.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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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一條所稱:公務員懲戒處分自公文到達之翌日執行,係指懲戒處分之執行力應自公文到達之翌日發生,並非公文到達之翌日起懲處分即視為業已執行,故受免職並停止任用處分者,於公文到達後未經執行停止任用時,其期間仍應自執行處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