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1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6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7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宣告缓刑汉奸案内,关于没收财产部分,在缓刑期内,仍应暂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