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2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6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与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条所列不得结婚之亲属同居而生之子女,生父非不得认领,经生父认领后,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项所定与其生母之关系,并不因而有所变更,其生父与生母相互之关系,亦不受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