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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5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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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5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8号解释》
院解字第3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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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某甲曾任伪省府秘书参议等职,如其行为具备
惩治汉奸条例
第二条第三条之条件,而罪证确实者,虽于裁判前在押病故其财产仍得单独宣告没收。
(二)前开某甲隐匿之产业经人告发查明属实者,亦得单独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