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某甲曾任偽省府秘書參議等職,如其行為具備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之條件,而罪證確實者,雖於裁判前在押病故其財產仍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前開某甲隱匿之產業經人告發查明屬實者,亦得單獨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