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66号解释

院解字第336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6号解释》
院解字第3367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本院院解字第三二五八号解释所谓自惩治汉奸条例施行之日起,系指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所公布施行者而言,来电所问情形既在该条例施行日期以后,虽由军事职权机关受理执行羁押而死亡之汉奸,如果罪证确凿,亦得依现行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