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66號解釋

院解字第3365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6號解釋》
院解字第3367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本院院解字第三二五八號解釋所謂自懲治漢奸條例施行之日起,係指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所公布施行者而言,來電所問情形既在該條例施行日期以後,雖由軍事職權機關受理執行羈押而死亡之漢奸,如果罪證確鑿,亦得依現行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