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82号解释

院解字第338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82号解释》
院解字第3383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现经明令修正为特种过分利得税法依该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凡经抗告法院裁定者不得再行抗告,故抗告法院之裁定已经送达后,无法再为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