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1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法現經明令修正為特種過分利得稅法依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凡經抗告法院裁定者不得再行抗告,故抗告法院之裁定已經送達後,無法再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