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1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日 |
被告原非军人,于沦陷期内任伪军职或伪文职,至光复后在某军事机关充任军职时,始发觉该被告为汉奸者,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本应归军法审判,普通法院对之无审判权,检察官自应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七款为不起诉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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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日 |
被告原非军人,于沦陷期内任伪军职或伪文职,至光复后在某军事机关充任军职时,始发觉该被告为汉奸者,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本应归军法审判,普通法院对之无审判权,检察官自应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七款为不起诉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