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2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52 页
相关法条:土地法 第 221、233 条 ( 35.04.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征收土地应补偿之地价及其他补助费,虽遇有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上段所定之情形时,仍应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发给之,惟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类推适用,得将款额提存待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所定之三十日期满后再依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为之清算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