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0日 |
(一)犯汉奸罪,如果罪证确实虽未经通缉又未获案而已死亡者,依最近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三两项规定,其财产仍得由有权侦讯之机关分别报请行政院或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核准,先行查封其已查封者,并得声请有权裁判之机关单独宣告没收。
(二)在逃汉奸起诉后避不到案,其已查封之财产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办理,如其罪证确实并得依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单独宣告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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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0日 |
(一)犯汉奸罪,如果罪证确实虽未经通缉又未获案而已死亡者,依最近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三两项规定,其财产仍得由有权侦讯之机关分别报请行政院或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核准,先行查封其已查封者,并得声请有权裁判之机关单独宣告没收。
(二)在逃汉奸起诉后避不到案,其已查封之财产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办理,如其罪证确实并得依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单独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