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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8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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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8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3号解释》
院解字第3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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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汉奸罪罪证确实未经通缉起诉而死亡者,依修正
惩治汉奸条例
第八条第二项得单独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