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83号解释

院解字第348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3号解释》
院解字第3484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汉奸罪罪证确实未经通缉起诉而死亡者,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得单独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