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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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8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8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9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所謂全體參議員,係指全縣應行選出之參議員總名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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