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95号解释

院解字第349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5号解释》
院解字第3496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如其股金公积金之受存为消费寄托,则信用合作社向受存之人起诉请求返还款项时,法院自应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办理,至其固定之比价标准在解释上未便悬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