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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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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9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5号解释》
院解字第3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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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如其股金公积金之受存为消费寄托,则信用合作社向受存之人起诉请求返还款项时,法院自应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办理,至其固定之比价标准在解释上未便悬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