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0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0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1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2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特种刑事案件经初判法院判决后,将卷证解送最高法院覆判时,关于声请停止羁押,应由原初判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