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7日 |
收买汉奸财产之被告,因法院谕知免诉之判决,对于检察官仍认为确系汉奸财产继续查封之命令有所不服,如果该汉奸案件没收财产之判决尚未确定,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请求撤销,不得提起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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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7日 |
收买汉奸财产之被告,因法院谕知免诉之判决,对于检察官仍认为确系汉奸财产继续查封之命令有所不服,如果该汉奸案件没收财产之判决尚未确定,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请求撤销,不得提起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