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509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508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09号解释》
院解字第3510号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供贩运私盐之车船,如属被告自有,应依
盐政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没入(盐专卖条例已废止),不以专供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