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1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1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1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0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0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赦免案件关于供犯罪所用之物,除系违禁物得单独宣告没收外,其馀之物如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应发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