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1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0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1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1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1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09 條 ( 34.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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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赦免案件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除係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其餘之物如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應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