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1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1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20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县自卫队官兵,如非正式军校出身曾授武职者,不能视同军人,除其犯罪依法应受军事审判者外,仍应由该管普通法院审判。至院字第二一四二号解释,业经院字第二六三五号解释变更,自不得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