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17日 |
来文所述汉奸财产未经判决没收,第三至第五种之情形除第四种情形得认为违背法令,依照非常上诉程序以资救济外,其第三、第五两种情形在判决当时既无不合,自不得再由检察官声请以裁定补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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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17日 |
来文所述汉奸财产未经判决没收,第三至第五种之情形除第四种情形得认为违背法令,依照非常上诉程序以资救济外,其第三、第五两种情形在判决当时既无不合,自不得再由检察官声请以裁定补行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