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533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司法院院解字第35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3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4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上之窃占罪为即成犯,如其窃占之时期在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即应依
罪犯赦免减刑令
甲项予以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