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3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3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上之窃占罪为即成犯,如其窃占之时期在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即应依罪犯赦免减刑令甲项予以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