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9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5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继续犯(行为继续)牵连犯连续犯有一部分行为在民国三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及犯罪行为之结果发生于该日以后者,均无罪犯赦免减刑令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