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3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合于户籍法第十九条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为除籍登记,未便在解释上对于现役及龄男子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