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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8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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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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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得税法
第二条虽定明第三类存款所得应课征所得税,但
邮政储金法
第十六条既就存簿储金之利息设有应免一切税捐之特别规定,此项利息自不得依所得得税法第二条课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