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1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1日 |
依战时陆海空军审判简易规程第八条之规定适用刑事诉讼法以不抵触陆海空军审判法之本旨者为限,陆海空军审判法既仅规定军法官或审判长得发看管票留置被告人,则宪兵官长充任军事检察官时,本无发看管票留置被告人之权,自不得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官之规定羁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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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1日 |
依战时陆海空军审判简易规程第八条之规定适用刑事诉讼法以不抵触陆海空军审判法之本旨者为限,陆海空军审判法既仅规定军法官或审判长得发看管票留置被告人,则宪兵官长充任军事检察官时,本无发看管票留置被告人之权,自不得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官之规定羁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