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2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2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0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4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刑事案件在第二审上诉中,经第二审法院审理结果认为所犯合于罪犯赦免减刑令甲项规定应予赦免者,应将原审判经上诉之部分撤销谕知免诉之判决。

  (二)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有无免诉事由,应依职权调查之,不受第一审判决引用法条之拘束,如认被告犯罪合于罪犯赦免减刑令甲项规定应予赦免者,刑罚权既已消灭,无论被告犯罪是否不能证明,均应撤销原判决谕知免诉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