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所谓增减给付,乃使给付不失其同一性而增减其分量之谓,故应为增加给付之判决时,不得变更给付物之种类,至同条所谓变更其他原有效果,如延期给付之类是,并不包含变更给付物之种类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