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1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政府举办邮政及电信事业之所得,并非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无须课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