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667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66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7号解释》
院解字第3668号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大赦之效力固不及于保安处分,但前犯吸食鸦片罪刑,依罪犯赦免减刑令赦免,其后纵复吸鸦片,不能依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后段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