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
原由兼理军法职权之县长判决确定之烟案人犯,于此项案件之审判权移归司法机关后声请再审,应由继受该审判权之司法机关管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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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
原由兼理军法职权之县长判决确定之烟案人犯,于此项案件之审判权移归司法机关后声请再审,应由继受该审判权之司法机关管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