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1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由兼理军法职权之县长判决确定之烟案人犯,于此项案件之审判权移归司法机关后声请再审,应由继受该审判权之司法机关管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