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7号解释

院解字第367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7号解释》
院解字第3678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财政收支系统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所称之该管最高级行政机关,应视同条所列事业属于何级政府定之县市卫生院所属卫生治疗事业,既属于县市政府,则虽县市政府办理此项事业受其上级机关之指导或监督,亦不能不认县市政府为该管最高级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