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8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5日 |
刑事被告于法院所在地沦陷时,经非法组织之法院判罪,于执行刑罚一部后拨交煤矿易服劳役,复员后经重行侦查起诉判处罪刑,其以前服役之期间,应予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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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5日 |
刑事被告于法院所在地沦陷时,经非法组织之法院判罪,于执行刑罚一部后拨交煤矿易服劳役,复员后经重行侦查起诉判处罪刑,其以前服役之期间,应予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