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8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被告于法院所在地沦陷时,经非法组织之法院判罪,于执行刑罚一部后拨交煤矿易服劳役,复员后经重行侦查起诉判处罪刑,其以前服役之期间,应予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