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8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案件第一审属于高等法院管辖,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一条第二项但书规定犯罪之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