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1日 |
公务员在同一机关继续任职五年以上者,如在任职期内有三次考绩总分数均在八十分以上,不问各该次考绩之年份如何,均与公务员进修及考察选送条例第三条所谓继续任职满五年三次考绩总分数均在八十分以上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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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1日 |
公务员在同一机关继续任职五年以上者,如在任职期内有三次考绩总分数均在八十分以上,不问各该次考绩之年份如何,均与公务员进修及考察选送条例第三条所谓继续任职满五年三次考绩总分数均在八十分以上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