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1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6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2 条 ( 24.01.01 )
     违警罚法 第 76 条 ( 36.07.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因其妻某乙行为不检,将其私行拘禁,应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至强行剪去头发,仅系违反违警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尚不构成刑法上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