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1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6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2 條 ( 24.01.01 )
     違警罰法 第 76 條 ( 36.07.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因其妻某乙行為不檢,將其私行拘禁,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至強行剪去頭髮,僅係違反違警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尚不構成刑法上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