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2日 |
业户拖欠提费,该管警察所长奉县长令执行押缴,如明知为违法命令,应以私禁论罪。
声请书
附湖南高等法院原呈
案据岳阳县司法处兼检察职务县长萧翊屏本年六月二十日岳法刑字第(五二○)号代电称按湖南省滨湖各县垸堤长防章程(二十四年公布二十六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各垸堤费预算核准后如有业户籍故拖欠堤费者应由县长拘案押缴’又湖南省滨湖各县非常时期堤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及湖南省滨湖各县堤务局整理规则第十六条均为同样规定今有垸民拖欠堤费县长令饬该管警察所长就近押缴该民被押(二十二日)后以妨害自由等情向本处自诉本处审判官谓该所长未报请有拘禁职权之机关依法办理应以私禁论罪盖促缴堤费并非警察职务纵系不知该项命令为违法亦不能免其刑责职则谓县长本于上开章程令饬该所长押缴为依法令之行为该所长遵令押缴为依上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之行为均在不罚之列两说孰是乞予阐示祗遵等情据此事关法律疑义本院本便擅拟理合转恳鉴核赐予解释祗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