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業戶拖欠提費,該管警察所長奉縣長令執行押繳,如明知為違法命令,應以私禁論罪。
聲請書
附湖南高等法院原呈
案據岳陽縣司法處兼檢察職務縣長蕭翊屏本年六月二十日岳法刑字第(五二○)號代電稱按湖南省濱湖各縣垸堤長防章程(二十四年公布二十六年修正)第十七條規定『各垸堤費預算核准後如有業戶籍故拖欠堤費者應由縣長拘案押繳』又湖南省濱湖各縣非常時期堤務暫行辦法第十七條及湖南省濱湖各縣堤務局整理規則第十六條均為同樣規定今有垸民拖欠堤費縣長令飭該管警察所長就近押繳該民被押(二十二日)後以妨害自由等情向本處自訴本處審判官謂該所長未報請有拘禁職權之機關依法辦理應以私禁論罪蓋促繳堤費並非警察職務縱係不知該項命令為違法亦不能免其刑責職則謂縣長本於上開章程令飭該所長押繳為依法令之行為該所長遵令押繳為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之行為均在不罰之列兩說孰是乞予闡示祗遵等情據此事關法律疑義本院本便擅擬理合轉懇鑒核賜予解釋祗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