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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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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75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7号解释》
院解字第3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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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0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该矿商逃逸姓名不详,是科罚主体既属不明,自无从对其贩运之矿产品为没入之裁定。